纏擾行為政策

1. 就本博客而言,纏擾行為可被定義為

添.羅遜魯德敦對纏擾行為有類似的見解。他指出纏擾行為是 “ 針對另一人的一連串持續不斷的行為,而這些行為可以是靜止或以活動的形態出現,經過某段時間之後,它們的整體效果是會對當事人構成騷擾或煩擾。」(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纏擾行為研究報告書》,2000年)。

2. 任何用戶,不論於本博客還是本博客以外地區,曾作出有令博客主人或其讀者或其朋友認為纏擾行為,博客主人就可以公開列為不受歡迎人士,這類人士將不會獲准許於本博客留言,本博客主人亦會立即刪除任何留言,亦不會回覆任何相關電子郵件。本政策同時適用於,所有由本人管理的博客,並且在其他博客主人邀請下,延伸至其他博客。

3. 以下人士因這類行為,列入黑名單
a. 翁文鏗,paulymh(多次針對博客主人,以及其他多位獅子山學會成員作出言語纏擾)
b. Brian Indiana Chung(在湯家驊的facebook notes中,對博客主人及湯家驊作出言語纏擾)
c. 世紀佳緣(在繆美詩博客中發表有性騷擾成分的纏擾言論)
d. 高登會員133282(由於其纏擾行為,他將不獲授權轉載版權有本人持有的文章,往任何網站。)
e. K.LmA(博主已經有足夠證據,證明他有可能對本博客的女用戶構成實質威脅。)
f. DAI ADORU(在中文維基百科,以至多個地方,對博主,以至其他用戶構成騷擾)

3 responses to “纏擾行為政策

  1. ho ping

    繆小姐在"蓋世太保之劣作示範"一文中:…..解散了的政治部…..
    據我記憶,政治部無解散,係轉歸廉政公署,不知我有無記錯o
    西環唔用政治部咁敏感,係國家安全部o

  2. martinoei 黃世澤

    政治部無轉歸,亦不可能轉歸廉政公署,因為廉政公署的特殊設計。

    政治部解散問題,不是傳媒以訛傳訛這樣簡單的。

  3. 現職較高級的警官(尤其學堂的)應該會較清楚SB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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