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view33網友的法盲言論

呢D真係各有立場,各有見地,你話係水,如果入面係電油0黎,等陣自焚或且燒0野抗議,咁隻鑊邊個哽?
話明封鎖就係封鎖0刺,如果個個都可以將D0野傳出傳入,咁封同唔封有MUG分別?
如果覺得封鎖係過份唔合理,大可以投訴搵議員出頭,而唔係鬥衝條封鎖線,掉返轉如果封鎖線入面D人如果有MUG頭暈身傷要離場,可以叫白車,睇0下差人敢唔敢越權唔俾過?

呢位叫李約翰的仁兄,如果你未讀過法律,自己搵本Criminal Procedure的課本刨吓先。

好多思維仲維持在Rule by Law時代的香港人,以為警察執法做乜,呢個係大錯特錯。

在一個Rule of Law的社會,市民的權利不單由法律所定義,連警察的權力亦由法律所限制同定義,法律無話警察有這項權力,咁警察就唔可以做,就係咁簡單。現時警察的權力,基於四大法源:

1. 《警隊條例》,以及《警隊條例》下的《警察通例》,以及一連串警隊的訓令,但這些訓令權力等同附屬法例,唔係做乜都得。
2. 各成文法律,包括《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3. 普通法下的不成文權力,但很多已經成文化
4. 《基本法》

現時《警隊條例》最廣泛應用於市民的權力,是搜查身份證權力。在絕大部分情況下,包括動用武力,警員都要表明身份,作出口頭警告,警告無效後,然後才可以出手。而警察只有保障生命安全情況下,才可以動用非常權力,例如免予警告動用武力,但如果警察濫用有關權力,要負上刑事或民事責任。

警察如果怕有人運火水入去,可以在清楚表明身份,以及即時歸還財物的情況下,檢視(inspect)袋中財物內容,本人當時亦有購物證明(Proof of Purchase)去證明物件內容,看完便不能阻止本人將財物交予陳巧文,這就是法律。成棚差佬去搶嘢,佢地喺警察學堂學乜法律架。

在昨晚的情況,由於示威在政府總部舉行,政府總部不屬街道,因此,《公安條例》是不用適用。只有《警隊條例》、《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基本法》適用在昨晚的情況。警察要撿取他人財物的權力,《警隊條例》幾乎沒有,警員只有執行裁判官下達的命令,才擁有命令上法官賦予的權力。而本人,與陳巧文是認識,那本人何來會對內裡示威者構成威脅?警察沒有權力去撿取本人財物,不作事先警告,而作撿取,那就是盜竊,亦即《盜竊罪條例》(實際是英國Theft Act 1963)指明罪行。

封鎖本身都是非法,下一次,我會教示威者,玩南洋玩法,就是授權一人報警(書面授權),指行政署署長以及警察進行非法禁錮,或者指派律師,或一名普通人緊急開庭申請人身保護令(Habeas Corpus),程序玩法上,準備好誓章立即前往任何一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府邸,當時法官就可以即時前往事發現場視察,以便開庭。在香港,具體成文法條文係咁玩:

具追溯力的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1) 屬以下情況的申請可向原訟法庭提出─
(a) 指稱申請所指名的人是無合法理由而被羈留;並且
(b) 要求就該人發出人身保護令狀。
(2) 申請可由指稱被羈留的人或由任何其他人代為提出,尤其可由聲稱在法律上有權看管某另一人的人提出,或由他人代該如此聲稱的人提出。
(3) 申請可單方面提出。
(4) 原訟法庭在接獲申請後,必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查究該項申請人是被非法羈留的指稱。所有根據本條進行的法律程序,均須在公開法庭進行,但如法庭在其所指明的例外情況下,命令法律程序或其某部分須以非公開形式進行,則不在此限。在每一個案中,所有就該等法律程序作出的命令及決定,以及作出該等命令及決定的理由,均須在公開法庭宣布。

《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22A條

小弟昨天所問問題,除了法院,以及法院指派人員,誰人有這個權力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如果我是示威者,一定會書面委派代表申請人身保護令,禁止小便這個荒謬行為足以告到行政署署長和警務處長訓響度。警察的封鎖權力,是極為有限,多數是為了調查罪案,為免證據被毀滅,或執行交通規則,才有封鎖權力。而且針對非法禁錮,在普通法權力,市民衝擊鐵馬並非違法,這是自衛行為。

香港法盲太多,難怪警權可以這樣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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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responses to “Review33網友的法盲言論

  1. S.C.

    早幾年前,WTO 最後一日,韓國農民同警察對峙個晚,我係現場並留守到天光。

    當晚警察將示威人士(包括我)及農民完全封鎖,唔俾任何人出入。由晚上1點到第二朝六點,我地瞓係商場門口直到天光,警察都未肯放人出去,成班人已經餓到想死,我朋友就膽粗粗打 999,話成班人被非發禁錮,要求派警察到場救我地出去,999 個職員好耐無耐會跟進… 收線後五分鐘,我地見無反應,於是再打多次上去,同一理由話被非法禁錮… 大概十五分鐘後,就收到警察派入黎既檸檬餅,打概有4-5大包(好似有飲品,但太耐唔記得左) 。再過多20分鐘,就得到警察既放行,全部人(非韓國農民,警察講到明要有香港身分證)一個跟一個行出去,做簡單既全身搜查,之後就各自歸家。

    我估計當時既情況與前日既事件相類同,所以,正如 Martin 所講,下次再有類似事件,我地要採取以上做法。另外,再場外既人,或電視前面既觀眾,都可以立即報警要求警察戒入。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2. S.C.

    另外,我認為,下次既遊行或任何對抗政府既公民活動,應該要有一位熟讀警法既人,不論是否在場,以幕後軍師既身份,以法制法,同警察玩餐飽!

    最後,近幾年土共對付民主派既手法,都離不開發掘黑材料,打擊民主派士氣。今次事件上,我覺得警察係道義上已經越黎越親土共遠市民,但係一般市民心目中,警察仲有一種正義既型像,所以不論事件上警察有幾唔岩在先,一般睇電視/報紙大既市民,都會對遊行人士既行為有所保留。但係我既立場,警察=公安,咁我就唔會對警察有任何保留。不仿考慮成立一個網站,光明正大地發報天下,專門收集警察既黑材料,包括嫖賭食蕩吹既相片或資料,一有新料就聯絡各大報紙雜誌電視電台網上論壇,仲有就係講到明,有爆料費,歡迎警察同行爆大鑊,睇唔上眼邊個升職,邊個上位,就出金手指,我相信周身賭債既Ar Sir 實忍唔住加入我地既派對。有冇犯法?我認為無,因為我地要求佢地爆既,係工作以外既私人生活,假如事件屬實,警察人士關係科就有排都唔得閒。透過以上活動,可以慢慢改變市民對警察(公安)固有既尊重情感,夠而夠之,再有類似前日既事情發生時,警察就再無任何可見既社會支持,到時遊行人士既勝算就好高。結果會係點?當年英國政府要成立 ICAC 埋單,但今時今日個特區政府或中共政權應該唔會做呢D 好事,我估個結果係會加大警權或加速23條立法,如果我地夠膽玩落去,好大機會係得到國際社會既關注,得到更大既反抗力量…

  3. S.C.

    另外,我認為,下次既遊行或任何對抗政府既公民活動,應該要有一位熟讀警法既人,不論是否在場,以幕後軍師既身份,以法制法,同警察玩餐飽!

    最後,近幾年土共對付民主派既手法,都離不開發掘黑材料,打擊民主派士氣。今次事件上,我覺得警察係道義上已經越黎越親土共遠市民,但係一般市民心目中,警察仲有一種正義既型像,所以不論事件上警察有幾唔岩在先,一般睇電視/報紙大既市民,都會對遊行人士既行為有所保留。但係我既立場,警察=公安,咁我就唔會對警察有任何保留。不仿考慮成立一個網站,光明正大地發報天下,專門收集警察既黑材料,包括嫖賭食蕩吹既相片或資料,一有新料就聯絡各大報紙雜誌電視電台網上論壇,仲有就係講到明,有爆料費,歡迎警察同行爆大鑊,睇唔上眼邊個升職,邊個上位,就出金手指,我相信周身賭債既Ar Sir 實忍唔住加入我地既派對。有冇犯法?我認為無,因為我地要求佢地爆既,係工作以外既私人生活,假如事件屬實,警察人士關係科就有排都唔得閒。透過以上活動,可以慢慢改變市民對警察(公安)固有既尊重情感,久而久之,再有類似前日既事情發生時,警察就再無任何可見既社會支持,到時遊行人士既勝算就好高。結果會係點?當年英國政府要成立 ICAC 埋單,但今時今日個特區政府或中共政權應該唔會做呢D 好事,我估個結果係會加大警權或加速23條立法,如果我地夠膽玩落去,好大機會係得到國際社會既關注,得到更大既反抗力量…

  4. 我完全贊成同警方「鬥法」,佢地根本係行政考慮高於法律考慮,是「衙差」多於「香港警察」。

    可是上面話用「嫖賭飲蕩吹」呢類個人問題去做臭警隊,咁你同土共有乜分別﹖

  5. 香港賓拉登

    @方潤: 這當然是以土共膠人之道還土共膠人之身, 用文明絕對不能令他們屈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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