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對個別土共膠人,講說話不負責任,忍受已久,現特推出土共追緝令,目的是迫使這些比五毛黨還不如人士,不要再做中共狗腿。這追緝令將有效至中共倒台為止。
任何人,有以下人等的個人資料,請與本人聯絡,本人將會對有關資料提供者身份保密,並對合符條件的資料提供者致薄酬:
1. 脫苦海
合符條件人士:提供的個人資料,足以迫使脫苦海作出以下任何行為:
a. 關閉博客及論壇
b. 向陳巧文道歉
或有足夠資料,足以對脫苦海提出民事訴訟,並令他在香港法院就民事訴訟作出回應。
由於脫苦海己被列入一級港賊,提供脫苦海相關資料人士的獎賞,會比提供其他人士的為高。
2. 通寶
合符條件人士:提供的個人資料,足以出現以下情況:
a. 足以引用《公務員事務規則》520至525條,對其違反公務員政治中立言論作出投訴,並令他就違反紀律行為作出答辯
b. 向獨立媒體、袁彌明或林忌公開道歉
c. 其他博客撤回支持他的任何聯署聲明
3. Victor Cheng
合符條件人士:一旦出現誹謗言論或違反《版權條例》行為,足以可以向對方,傳達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傳票。
4. 量子
合符條件人士:令他關閉博客,作為通寶的盟友,加上來自中國,將列作追緝對象處理。
針對量子的追緝令,於2010年2月1日恢復生效。
5. 歌德
合符條件人士:令他再度關閉博客及停止於其他博客上留言,另一位被追緝的通寶盟友。
2011年2月7日更新,任何人提供歌德的個人資料,將會獲加倍獎賞
6. dream_chaser@ymail.com
合符條件人士:必須令他以及discuss.com相關土共身份全面曝光,足以在中共倒台後,針對他為中共辯護罪行作刑事起訴之用。
7. 不敗的魔術師
合符條件人士:必須令他關閉博客,或有足夠資料,令本博客在中國的法律代表,可以向香港新浪網採取必需的民事訴訟程序。
針對歌德的追緝令,於2010年2月1日恢復生效。
任何欲對土共追緝令留任何comment,必須留下ISP電郵,否則一律刪除。
看了你的追緝令, 令我想起當年伊朗宗教領袖霍梅尼 的追殺令. 這不是文明的做法.
土共的定義又不清晰, 可能錯誤地把別人扣帽子.
希望可維持梁文道所說的公共領域的陽光法則.
我自己一直都很猶疑用這種方法,但通寶、歌德、量子、脫苦海、Victor Cheng這幾個人,由2004年至今他們幹過的好事,我才決定不得不採取行動,特別是脫苦海,他對陳巧文的惡言抹黑,如果我知他真實身份,有很大機會我會找律師尋找法律意見。
2b是否應該用「和/及」代替「或」?
其實你用辛苦搞土共追緝令,在自己網頁外掛ip追蹤程式馬上就能現形,在台灣是比較沒人敢如此囂張,最近就有一位自稱是大中國的高級外省人,在網路上罵人台巴子,給網民捉到撤職查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