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引用商台新聞
「民建聯贊助商台節目廣管局接獲三宗投訴
[29/04 星期四 19:52]
十多名市民,包括社民連主席陶君行,中午到商業電台正門抗議,不滿商台與民建聯合作做節目,質疑違反廣管局條例,偏幫部分政黨。民建聯主席譚耀宗強調,節目主要是表達對社區的關懷,不會為個別議員宣傳,他又說,民主黨劉慧卿在商業電台的廣告,呼籲市民參與遊行,才算是有政治宣傳意味。商台策劃總監黃永在本台節目上強調,節目的主導權在商台,有編輯自主,強調不是賣廣告,而無論是政黨還是企業,商討特約節目的方式相同。廣管局接獲三宗投訴,有關民建聯贊助商業電台的節目。」
雖然以小弟對商台管理嘅認知,都知道黃永條友只不過係炮灰,但佢越講越膠亦係事實。
首先講廣告嘅定義,《電台業務守則-廣告標準》係有明文定義:
「5(a) 廣告或廣告材料泛指任何包括在領牌服務內用以推銷某種商品或服務,或用以增進任何機構、商行或個人利益的材料,包括以文字及/或音響效果(包括音樂),並以直接宣布、廣告口號、描述或其他形式播出的材料,以及在節目中宣傳任何產品或服務的語句;」
特約節目肯定係廣告,而個節目唔係為個別議員宣傳,只要為民建聯做宣傳,都係廣告材料,無理由可以咁樣過骨。如果民建聯認為咁都唔係廣告,咁好老實講,劉慧卿買時報訊號都唔係廣告。所以如果我係商台管理層,係民主派同民建聯廣告一概不接受,成件事就係咁簡單。
除咗第28條唔准接受政治廣告外,在接受廣告材料的標準,如果招惹大量投訴,一樣可以令商台犯規:
「10(b) 持牌人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使用某些廣告材料或播出某些產品或服務的廣告,會令大多數社會人士或關注該等事宜的人士不滿,則必須拒絕使用該等資料或播放該等廣告。」
呢個本身,亦係第28條禁止一切政治廣告一個主要原因,因為一收得政治廣告,話知你泛民定建制派,10(b)變咗唔知點執行。
仲有,以土共班友嘅講嘢特性,如果佢地喺節目抹黑夜青,或抹黑民主派,隨時己經犯第29條:
「29 廣告應避免含有可能會觸犯宗教觀點、種族特性,或社會某部分人士的語句或暗示。」
如果節目中有人指民主派反中亂港,就已經可以投訴佢,因為四個鐘根本係廣告。
就算商台硬拗呢個係節目,我可以講,黃永一樣可以寫薯仔文寫到天光都未寫完:
「21. 持牌人必須確保新聞節目及有關香港公共政策或備受香港公眾關注 而又具爭議的真實題材節目或有關前述議題的真實題材節目環節,能夠恰當 地持平(個人意見節目除外,有關該等節目的規定,另見下文第 36 段)。 真實題材節目是指根據真實資料製作的非虛構節目,例如新聞、時事節目 、個人意見節目、聽眾來電節目、紀錄片及採用調查手法報道的節目。
22. 所謂恰當地持平,是指節目或節目環節在報道不同的言論時,必須 以公正不偏的態度處理。討論備受公眾關注的問題時,節目應盡量反映所有 主要而又關乎宏旨的觀點,以便求取平衡。有關節目或節目環節不應隱瞞事 實而有所偏倚,或輕重倒置而誤導聽 眾 。
27. 在本守則公布後三個月內,持牌人須自行制訂和設立一個機 制,讓新聞節目主持人及有關香港公共政策或備受香港公眾關注而又 具爭議的真實題材節目主持人,向持牌人披露是否有任何可能會導致 其節目出現公正或持平問題的商業協議、安排或理解(不論是否以書面形式作出)存在。持牌人須運用其編輯判斷力,決定:
(a) 有關的節目主持人應否避免參與討論可能有利益衝突的事 宜;或
(b) 在節目材料播出時,應否向聽眾披露有相關的商業協議存 在。
持牌人必須受理所有公眾人士就其節目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所提出的 任何投訴。持牌人須把調查結果通知投訴人及廣管局,並把結果免費 供公眾查閱,例如在其網站內發布該等資料。第 27 段不適用於並非由 持牌人製作的外購節目。」
因為有關節目係真實題材節目,黃永第一嘢搞唔掂係持平要求。以前小弟做商台時,有個小弟稱「湛國揚原則」嘅準則遵守,就係請民主派做嘉賓,一定要請件土共嚟平衡,因為我地係用緊大氣電波,全部請乜嘉賓,有無turn down係有紀錄,有一啲人懵盛盛嚟投訴果陣,就可以交出邀請被拒紀錄,咁就你土共唔上嚟係你笨蛋。
而商台搵民建聯嘅主持人,果啲主持人又係做番同佢選區有關嘅東東,加上呢個係民建聯贊助節目,咁利益申報點講,呢個唔係外購節目喎。仲有,民建聯又會唔會邀請馬草泥嚟講吓夜青問題?又會唔會邀請泛民嘅代表。就算廣告準則煮佢唔死,節目準則都可以煮到商台狂收警告、勸諭甚至罰款。民建聯個節目,可以一鋪過犯晒兩大份廣管局準則嘅天條,我只可以講,勁到核爆。
作為商台前研究員兼節目監察員,以小弟對廣管局果堆天條嘅認知,我可以講,呢鋪商台為咗七十萬玩到自己謝,呢啲business development project真係只可以用𤓓嚟形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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