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睇到兩件事,奇過拍案驚奇,如果依家香港法律唔作出有效處理,膠案將會無日無之,結果可以令大家O晒嘴,真係又搶貴晒花生嘅價錢。
1. 有人嫖妓唔俾錢,結果係妓女同嫖客一齊被拉,因為個嫖客原來未滿十六歲,循例要拉咗位妓女,由於香港無跟Sexual Offences Act 2003,咁果位妓女實被人告非禮,但果位妓女又確實好無辜,因為果位嫖客真係擺明車馬食霸王餐,呢鋪真係審死官,全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都睇緊香港點判呢單奇案。
(果位嫖客仲好意思講嫖妓要俾錢架,真係十三歲都壞成咁,大個咗唔知點)
2. 《壹週刊》中環人語講,香港鄉村俱樂部研究緊,點樣俾Unmarried Partner適當地位共享會籍,因為香港無類似英國Civil Partnership的法例,亦不承認英籍人士依據英國法律得到的Civil Partnership的地位,大家都估到有好多外籍貴客,尤其金融同銀行界,點帶他的同性伴侶享用會籍的問題,但依家陷入一個法律多難:
a. 只承認同性Unmarried Partner可以享用有關設施,除咗被香港道德塔利班丙,仲可以觸犯《性別歧視條例》,被平機會煩。
b. 俾異性Unmarried Partner用,咁二奶咁又點,如果二奶都可以共享設施,大家諗吓會唔會搞出血案出嚟?
鼠王芬、蔡志森呢啲膠人反對香港搞Civil Partnership,膠事陸續有嚟,我寧願香港政府承認英籍人士嘅Civil Partnership,俾BN(O)或其他英籍持有人,喺香港英國使館搞呢家嘢,至少唔好搞到咁多民間機構,依家陷入法律兩難。香港法律唔應該為原教旨主義分子服務。





用蘇牧師的講法,這個(read: 一切)問題的源意都是來自同性戀(read: 犯罪),無同性戀(read: 犯罪)就無咁多問題。
好一個乾坤大挪移。
個妓女真係擺明唔好彩,唯有請法官輕判,畢竟妓女開門接客,此實非戰之罪。
> 俾異性Unmarried Partner用,咁二奶咁又點,如果二奶都可以共享設施,大家諗吓會唔會搞出血案出嚟?
我倒覺得這是錯誤推論,因為就算同性unmarried partner也可以只承認一個,為何異性就一定包括二奶﹖
那些機構可以聲明,我們承認unmarried partner,但每位會員只可登記一個partner。
更大的問題其實是,一旦承認unmarried partner,可能會變相成為「一人價錢二人會籍」。有好多人會同朋友申報做unmarried partner搵著數。
講開明光社, 佢地未來一兩年, 可能開新戰場, 打生育科技立法, 即管制幹細胞技術, 複製人等.
呢個係最新既活動: http://www.truth-light.org.hk/lifenethics/activity/activity-talk-20100121/activity-talk-20100121.jsp
呢個係主講人於2003年參加既研討會既記錄:
http://www.truth-light.org.hk/article_v1/jsp/a0000363.j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