呢班友的雙重標準真係好好笑

剛才係好嚴肅的聲明,依家係恥笑文章時間。

鎚(L)中國

為免有人關閉博客走數,小弟仲專登screen capture。
hammer01

呢個世界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有啲友仔可以自己迫害人,或者對唔同政見嘅人被迫害視若無睹,但自己嘅老友違反法律被篤爆,就咬定人地迫害佢朋友,雙重標準到可笑程度。在去年五月,成班友愛國主義上腦,脫苦海條友發動網絡暴力對付陳巧文果陣,鎚先生講乜:

所有要獨立的人都要付出代價,不是嗎?就如耶穌教悔,人離開神,人就要死。古今中外,也是如此。

是的,陳巧文去舉雪山獅子旗被圍攻,那叫代價,那通寶違反《公務員事務規例》政治中立的條文,那要不要付出代價呢?成班友有無覺得佢地自己賊喊捉賊嘅行為好核突咁?

所以呢班所謂歷史耐一啲嘅博客,點解好多時費時睇佢,因為佢地自己咁雙重標準,一時一樣,你估大家傻嘅咩?

後話:越多人join呢份所謂的聲明,對小弟無乜傷害,反而只會暴露香港博客界有班友的是非標準,思維邏輯有問題到乜地步。

27個回應

Filed under 文化批判

27 Responses to 呢班友的雙重標準真係好好笑

  1. Oliver

    我頭先睇過佢地既留言, 關於Quebec一事, 我覺得係佢係唯一一個法語省, 加上法國人或者法裔加拿大人, 都成日覺得英語獨步天下, 迫法語死角, 而法國人向來自豪於法語及有種高傲既性格, 但係關於獨立一事, 當地人都係50/50, 現階段根本好難會獨立, 當然, 自成一國都需要好多因素去配合, 資源, 人民既意願, 政治, 財力等等都係因素, 最重要係佢地可唔可以生存到!!!

    如果各位對小弟既留言想表達或者有意見, 本人願聽其言!!!

  2. Oliver

    補充一點: 法國人向來覺得自己係優越民族

  3. martinoei 黃世澤

    Quebec成為加拿大一部分,查實某程度因為當時法裔人和英國保皇派,都不想被美國吃掉,才組成加拿大。

    法國人的性格,固然係Quebec獨立訴求的來源,但另一方面,Quebec本身法裔人都係五十五十的原因,因為Quebec在加拿大政壇並非無地位,戰後的首相,差不多有三分一係Quebec的法裔人士,有時係搞到聯邦政府法裔人鬥魁獨班法裔人,點搞得起?

    講加拿大歷史,呢度大把加拿大人講得好過我呢個英國人

  4. Oliver

    About 40% of Quebecers support the idea of either full sovereignty (completely separating from Canada and forming an independent state) or of sovereignty-association with the rest of Canada, which would entail the sharing of some institutional and governmental responsibilities with the federal government in a manner similar to how the European Union shares a common currency and various other services. On the other hand, a slightly larger faction of Quebecers are satisfied with the status quo and wish their province to remain within a united Canadian federation.

  5. 持書者

    不計算自己應付. 只計算他人的代價

    只計較做的代價. 不計較對錯. 甚至不去看不計算不做的代價

    係香港人回歸以來向下走的主要原因.

  6. 港燦

    Martin : 若我的留言對你有任何冒犯,可直斥,可反駁,懇請勿刪 :

    1. 如果通寶等公開叫大家唔好捐錢比朱凱迪,你可以話佢地搞煽動,可用新納祽言論指斥之,但通寶等有無咁寫 ?

    2. 以個人身份撰博,表達純祽個人意見,非政府立場;與用公務員身份撰文表達意見,大家是否無法分辨 ?

    3. 我唔相信睇左通寶篇文,令已向朱凱迪認捐既巴打縮沙,或打算向朱凱迪認捐既,打消捐款既念頭。個人始終不認為,通寶篇文,其煽動性或影響力,大到 martin 你須對公開其發起底令之地步,更完全未到與新加坡或德國法律有關禁止種族歧視條例所不能容忍之範圍。

    4. 通寶只係話響個單司法覆核裡,佢個人認為無足夠理據,讓朱凱迪等以公眾利益為理由,可以打輸司法覆核後,不用付堂費。

    5. 點解咁多人懷疑王迪詩係男人,但對通寶係高級公務員又深信不疑 ? 大家見過通寶 ?

  7. Bruno

    今時今日Quebec都冇乜人會想真係獨立, BQ 都爭 D 同 Liberals+NDP 合組聯合政府啦… 嗌獨立主要都係用黎向聯邦政府施壓爭取多 D 資源啫…

  8. martinoei 黃世澤

    To 港燦:

    唔該你睇晒成條《公務員事務規則》520至525條至決定幫呢條友好唔好?

    依家唔係佢用乜身份寫博的問題,而係佢若果係高級公務員,佢寫博唔該唔好寫政治,否則唔好學人大大聲鬧社運分子乜乜物物,你更加唔好無端端扯到德國或新加坡法律。

    如果通寶係以下五類人士,唔好話寫blog,助選都唔得,係絕對唔得:

    (a) 所有首長級人員;

    (b) 所有政務主任,不論職級;

    (c) 所有新聞主任,不論職級;

    (d) 香港警務處所有紀律人員(根據《警察通例》的規定);以及

    (e) 署理以待實任註(1) 上述(a)、(b)及(c)項職系或職級的人員。

    這些唔係我是但講出來,而係公務員事務局circular根本講到好清楚。

    佢自己成日話社運分子要守法嗎,佢自己呢?呢條友如果係公務員,我係會打到佢連份工都無埋為止,佢話政府追朱凱迪、何來廿七萬啱嘛,我可以講,根據佢的邏輯,我用CSR搞到佢無咗份工,都唔係乜嘢好了不起的事。

    呢件事,我對好多所謂中年、專業寫blog的人的是非標準極為失望。我可以講,通寶自己關blog的原因,佢自己心知肚明,如果佢唔係一向抹黑中傷同佢政見唔同的人,我唔會辣到要用CSR來對付佢。佢自己關blog,你估佢唔知CSR 520-525的後果?

  9. 鐵甲人

    睇咗鎚先生篇文,我覺得好好笑,佢用Quebec個例子做類比真係好唔恰當,甚至可以用政治無知來形容。

    第一,人地加拿大係行聯邦議會民主制,所以Quebec作為一個省,BQ掌權之下的省政府會有那麼大的權力去倡議/進行獨立公投。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人民民主專政(咪即係獨裁),會容其下一個省/自治區有referendum,唔好講笑喇? 同埋根本該省/自治區根本亦無本身執政黨,如何將個獨立公投放到議程上去讓民眾去投票?

    第二,法語在加拿大話晒係其中一種「法定語言」(在Quebec省亦是「法定語言」),實質法語先行英語作輔。 但藏語/維吾爾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其中一種「法定語言」嗎? 答案是不是。 他們只是該自治區的「法定語言」而已,在該等地方實質是中文先行藏語/維吾爾語作輔。 特定語文本身的地位及實質上的操作/應用,就是赤裸裸的政治。 兩個情況所以根本不能類比。

    不要再說其他的了,鎚先生只看到最表面的一層,而不去深究人家獨立公投其特定的背景和如何操作,就不問情由地把Quebec的經驗丟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context中去大造文章,徒令識者見笑。

  10. 港燦

    martin :

    容許我寫多少少。

    通寶從來無響佢個 blog 度講過佢係公務員,更無提任職部門,只寫過某 d 部門前線人員處事既方法,某 d 市民如何與前線公務員鬥法,爭取個人權益。

    佢亦有暗示響灣仔上班,但響邊座大廈返工 ? 唔覺佢有講。你又如何得知通寶就是公務員,兼係某君 ?

    等於你返中大,響某張大字報留言,署名後無留院系級或畢業年份,你會不會假設讀者一定當你是以中大學生/校友身份留言 ?

    相信你已致函投訴,指

    (a) 某君響辦公時間涉嫌用政府的網絡或資源,處理一 d 與其職權、職責、工作範圍無關既事 – 我估計,著資訊科技部門人員查核後,頂多查到某君響辦公時間,經政府網絡,慣常瀏覽 “通寶日記”。

    所知此君之職務,涉及收集民意及輔助政策研究,話佢響辦公時間,經政府網絡,慣常瀏覽 “通寶日記”,與上述職務無關,重閱該網誌內容,論時事,政策題目佔多,網上訂閱者眾,可視作某類民意反映,指他瀏覽該博客屬辦公時間處理私事,未夠証據。

    (b) 指某君涉嫌違反 《公務員事務規則》520至525條。

    就算某君肯認佢就係 “通寶”,單憑佢網上瀏覽紀錄, 殘存之 “通寶日記” 內容,難以斷定 “通寶日記” 所載為一名公務員之意見,頂多話 “通寶日記” 作者,像余錦賢、李先知、或李八方,較一般市民,熟悉政府內部運作。

    假設我係公務員事務局既高層,收到上述投訴,(a) 項我會調查,(b) 項恕難受理。

  11. martinoei 黃世澤

    港燦,你自己再睇多幾次《公務員事務規則》520至525條

    1. 佢講點樣同市民鬥法,如果佢係政務主任或紀律部隊職系,已經係死罪,我唔認為公務員事務局係會唔理,否則通寶亦不會如此快要毀屍滅跡。

    2. WordPress唔同blogspot,任何Wordpress URL有/wp-admin都已經擺明打緊文。

    你無必要勸我停打通寶,佢玩無限制潛艇戰爭的代價就係咁。你地要幫佢停戰,唔該開一個我認為接受到的停戰條件俾我。

  12. 港燦

    我無勸你唔打通寶。相反,我之前留言,已講明我相信你已致函投訴某君。

    一直只想弄清楚,若一名公務員就某社會議題公開發表意見,但不具名,不表露身份,不明示所任職部門及機構,讀者可能有懷疑其身份,但從其發表內容,難以斷定發表者是位公務員,該發表者是否一樣違反 《公務員事務規則》520至525條。

    我未能從 “通寶日記” 的內容中,斷定通寶必定是位公務員。就算有讀者覺得這網誌作者是位公務員,但他不具名,無明示或暗示其職位及任職機構,就算作者向直認是位公務員,但網誌內容無向讀者明示作者向公務員事務局承認其身份,個人認為,他未算違反 《公務員事務規則》520至525條。

    拉票助選,或支持某工業 / 社運行動,支持者具名,現身,對某候選人或行動搞手公開作某種 endorsement,與隱身兼無表明作者是位公務員的身份去寫 blog,性質不同。

    恕我未有時間查,有無公務員因公開就某時事,政策發表意見,被裁定違反 《公務員事務規則》520至525條的案例可供參考 ?

  13. 鐵甲人

    網上揾唔到原始文件,只揾到:

    http://www.csb.gov.hk/textonly/tc_chi/info/files/020629_c.pdf (頁14)

    《公務員事務規例》第520 至525 條—公務員與
    外界通訊

    提醒公務員公開討論涉及公眾利益的事宜時,須持建設性的態度,並且不得在未獲准許前,把憑藉公職身分獲得的文件或資料發表,或傳達給未獲授權的人士。

    表面證供通寶一定中硬/違規(如果佢真係公務員嘅話),中係因為佢「憑藉公職身分獲得的文件或資料發表,或傳達給未獲授權的人士」,而唔係佢有冇聲稱自己為公務員。

  14. 港燦

    鐵甲人 :

    “憑藉公職身分獲得的文件或資料發表,或傳達給未獲授權的人士”,我理解為政府預設須保密,或不公開給大眾閱覽/獲取/管有的資料與文件。我不覺 tungpo 曾披露呢類資料或文件。

    佢經常提及某 d 前線人員及其服務對象處事的手法,無抵觸你上述的條款。

    至於佢響討論涉及公眾利益的事宜時,是否持建設性的態度,呢樣等公務員事務局定奪。

  15. martinoei 黃世澤

    1. 《公務員事務規則》係唔上網,而係要在政府公務員事務局慢慢刨的文件。

    2. 520-525條的精神,唔係你有無表露身份咁做,係Strict Liability,你有咁做已經犯規。

  16. AK

    關於公報員政治中立原則,可以參考以下的立法會問答:

    http://www.csb.gov.hk/tc_chi/info/1672.html

  17. 港燦

    若然真係 Strict Liability ,我是公務員事務局高層,會受理關於某君違反 520-525 條的投訴。不過某君死口唔認佢係 “通寶” 既話,我唔知公務員事務局重可以做 d 乜,以違此規對其採取進一步行動,或啟動紀律聆訊程序。

  18. martinoei 黃世澤

    To AK:

    你引述的立法會問答,不適用tungpo這個例子:

    根 據 入 境 事 務 處 提 供 的 資 料 , 事 件 涉 及 有 關 人 員 以 個 人 名 義 在 入 境 事 務 處 通 訊 《 境 象 》 內 發 表 題 為 「 政 改 隨 想 曲 」 的 文 章 , 表 達 他 聽 罷 一 課 「 基 本 法 與 政 治 發 展 」 的 個 人 感 想 , 其 意 見 並 不 代 表 特 區 政 府 或 入 境 事 務 處 的 立 場 。 文 章 發 表 在 該 刊 物 時 並 沒 有 附 上 有 關 人 員 的 職 銜 。 在 文 章 發 表 後 , 有 關 人 員 獲 得 一 些 部 門 同 事 及 朋 友 的 正 面 回 應 。 在 徵 詢 其 上 司 的 意 見 後 , 有 關 人 員 透 過 入 境 事 務 處 傳 訊 及 公 共 事 務 組 與 報 章 接 觸 , 隨 後 文 章 由 該 組 傳 真 予 報 章 並 被 轉 載 。 在 發 表 該 文 章 的 過 程 中 , 入 境 事 務 處 准 許 該 人 員 以 個 人 名 義 而 並 非 以 官 職 身 分 發 表 。

    兩點:

    a. 原文在入境處內部刊物發表,公務員在部門內部刊物發表意見係得到520-525條豁免。

    b. 這位公務人員文章轉載時,不單得到上司批准,而且係經GIS機傳到傳媒手,CSR 520-525條的精神係,你要發表違反政治中立言論,唔該拎咗written approval先,但tungpo有拎過任何written approval咩。

  19. martinoei 黃世澤

    To 港燦:

    tungpo可以死口不認,不過事後如果真係查到果個係tungpo,佢分分鐘唔係負紀律聆訊的責任(例如無得升、或者提早退休),而係負起刑事責任。

  20. abc

    如果通寶真是受公務員條例規限,咁就必定要抓出真身。唔通等通寶「自首」?

    聽聞 某o的人講話出席過網聚喎。

  21. AK

    世澤兄,

    這個世界上無兩個完全一樣既case(就算上court都係一樣)…不過王永平好明確咁講左:

    1) 公務員政治中立的原則是保障公務員可以不偏不倚地服務市民,完全不是剝奪任何公務員個人的言論自由,公務員以個人名義發表文章與政治中立沒有抵觸。

    2) 政府如已提出了明確的政策的時候,公務員完全可以在其有關的範疇,以其職銜發表意見及文章以表示認同政府的政策。除此之外,公務員作為一般的市民亦有個人基本言論自由的權利。

    案例中亦點明:
    「有關事件源於一位入境事務處的公務員以個人名義在入境事務處內部刊物內發表文章,其後得到部門同意,把文章的影印本傳真予報章。傳真時沒有附上有關人員的職銜,亦沒有表示這文章是代表政府或入境處的立場。因此,整體而言,有關人員並無牴觸公務員政治中立的原則。」

    故此:
    A) 通寶發表之網站,一貫是以個人名義,沒有附上本身職銜,亦沒有表明文章代表本身所屬部門立場。按以上準則,「有關人員並無牴觸公務員政治中立的原則。」

    B)即使通寶就有關事件(本土行動)發表支持政府的言論,他不過履行「政府提出了明確的政策後,公務員發表意見及文章以表示認同政府的政策。」之職責。

  22. martinoei 黃世澤

    To AK:

    你故意遺漏一個好重要因素:部門主管批准或豁免。

    就算公務員要發表支持政府言論都好,都要得部門主管批准或一次性豁免,像王永平引述的例子,根本是透過政府渠道發放,又怎會有問題?

    如果未經部門主管批准或豁免,玩百家齊放,你看有何結果?何時我們認為公務員不按程序做事合理,很明顯,有人已經明知通寶的公務人員身份,為其辯護,小弟說得對嗎?

  23. 港燦

    Martin 你闡釋 CSR 520-525 條為 strict liability,與小燦之前既理解唔同,你們採取任何行動向公務員事務局証明某君就是 “通寶”,我再無異議,也深信你們已行動。

    只想講,各位就 “通寶” 真實身份進行搜証前,先想想將採取的手法,會否被某君指你侵犯了他,其家人,友人的私隱,甚至被某君指閣下對其滋擾,恐嚇,或會令你被反控 “不誠實使用電腦”。

    疑似公務員撰博者唔少。我曾經睇過一個已關閉的 blog,圖文並茂解釋救護車老化,可能延誤急救的問題,比主流媒體更早,更深入報導此事。類似個別部門前線員工心聲博客 / 討論區不難找到,以合約公務員上網呻同工不同酬,其服務對象難服侍,愛投訴者最多。所知這些疑似公務員撰寫的博客及討論區,是主流傳媒不少政治 gossip 專欄的重要收風來源。若 “通寶” 真的被公務員事務局定案調查,想知其他公務員實際工作所遇到的困難,壓力或部分關乎大眾利益的事 (例如前述的疑似救護員 blog),得依賴主流傳媒有無心去發掘和報導,再不能率先上網知悉。

  24. 港燦

    部門主管批准或豁免 – 如果將 CSR 520-525 條定性為 strict liability,公務員就任何有關公共事務公開發表意見一定要,包括隱身寫 blog。

    若非 strict liability,某公僕隱身寫 blog,其內容又不涉及政府內部,非預作公開資料的話,就算開 blog 前未獲上司首肯,我不覺此 blogger 違反了 CSR 520-525 條。

    我如此理解。

  25. AK

    世澤兄,

    在下並不是刻意遺漏,而是according to王永平的答案,公務員擁有的言論自由與一般市民無異…

    就這麼說,警察本身就有不少的網上討論區,他們發言是否必需要經上司批核?是否我們應該依法取締這些討論區?禁止警員在公眾討論區上發表言論,是否有違言論自由?

    第二,「政府如已提出了明確的政策的時候,公務員完全可以在其有關的範疇,以其職銜發表意見及文章以表示認同政府的政策。除此之外,公務員作為一般的市民亦有個人基本言論自由的權利。」關鍵之處在於「除此以外」,因為這顯示了公務員有不以其職銜發表意見及文章的自由(與一般市民無異),不需預先要求審批。

    研究法例時,在下以為,不應單看法律條文,而需要理解法律的精神及立法之原意,正如電盈私有化之中法官作出訟裁時的考慮一樣。

  26. martinoei 黃世澤

    To AK:

    公務員職系的言論,我可以這樣劃分:

    最自由:香港電台(在架構協議下,CSR 520-522條款是豁免)

    絕大部分情況下,與市民一樣:大部分非紀律部隊、首長級、政務、行政以及新聞主任職系。

    最不自由:首長級、紀律部隊、政務主任、行政主任、新聞主任。

    如果你看法律精神及立法原意,通寶只會死得更慘,關鍵是政治中立,令市民相信公務員不偏不倚執行職務,紀律部隊尤甚。

    不少紀律部隊討論區,事實上一旦討論政事或他們的工作有可能犯了CSR,除了紀律部隊職系的工會或評議會開的討論區,因為一般都拿了豁免才開。

    而合約制政府人員,他們受的限制亦比較少,基本上,他們的僱傭合約會列明適用的CSR條文。

  27. TranceLove

    > 聽聞 某o的人講話出席過網聚喎。

    感覺大家姐會知道這人是誰… 但這樣也意味著一條不通的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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