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ily Archives: 一月 24, 2009
廢除分組投票,阻止膠法殺人
剛才那個post都提到,鄭家富原本加強醉駕停牌時期的修訂被否決,可以留意的,贊成總票數比反對多,仍然被否決,何解? 因為《基本法》有縱容官商勾結的分組投票制,政府法案不用分組點票,可以簡單多數通過,但議員的動議和修訂,就必要功能組別和直選都過半數都可以過。很多民生的修訂,就被那些自私自利的X建聯和鼓油黨成員否決掉。 因此,為了阻止膠法殺人,2012年就算無普選,都必須要廢掉分組點票,以及對議員提出私人法案的限制,否則講乜政改中途站都係呃鬼食豆腐。 再有類似事件,我會建議苦主抬條屍去中聯辦門口,亦即中國冤民最常見的伸冤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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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份令落馬洲車禍死者被殺的立法會議員名單
在去年六月,審議《道路交通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時,鄭家富曾經提出加重罰則,到停牌六個月,與英國看齊,但遭到民建聯反對,修訂無法通過。 依家六條人命因此喪命,分組投票機制肯定是凶手,以下現任立法會議員都是凶手,大家必須向他們追討責任 劉柔芬 黃宜弘 黃容根(民建聯) 劉皇發 劉健儀(自由黨) 霍震霆 石禮謙 張宇人(自由黨) 林建鋒 梁君彥 劉秀成 陳鑑林(民建聯) 劉江華(民建聯) 譚耀宗(民建聯) 張學明(民建聯) 呢班友成功爭取落馬洲六人因醉駕死亡,唔知駛唔駛向全香港認錯? 以下有一個facebook,大家齊齊追討責任 http://www.facebook.com/group.php?gid=49741496524&ref=mf
再論黃永辱罵新聞官事件
1. 根據小弟的經驗,黃永身為一台節目總監,言論過份程度達致全台之冠的級數,貼訃文事件至少都有強烈勸諭,但有可能廣管局發出「警告」的機會亦有可能,亦即影響牌照檢討的程度。發同樣膠音也好,森美和鄭大班係紅,但不屬管理層,而黃永身為台長亂發膠音是應該罪加一等。黃永錯誤在於,他忘了作為節目總監應有的責任,他有責任在節目中,向其他同事展現做節目應有的標準。 2. 撇除黃永聲稱要貼訃文的過份言論,黃永作為政務主任出身的評論人,並無由政府架構問題,去宏觀檢視鳳凰木事件是令人失望。現時樹木保育出了問題,真正原因在於殺局,由於樹木保養缺乏市政局民選議員監察,結果就樹木未有良好保育,不斬不可。這一點,請參考林忌的文章,為塌樹枉死少女伸冤。 3. 黃永作為政務主任體系出身的人,應該有能力睇到這一點,特別他是做過城市規劃的官員。他的言論,真令人懷疑他在政府的日子,究竟是幹什麼。由制度去檢視問題,陳方安生和王永平固然功力深厚,但這本來也是市民期望政務官離開政府論政的素養,就算小弟經常強烈批評葉劉淑儀也好,她在外傭稅一役的表現,政府不斷出招也堅持到底,咬住不放,確實表現出她也不是一點功架也沒有。黃永並未發揮前政務主任應有水平,那他在黃金時間霸住枝咪幹什麼? 4. 就算要批評新聞主任,也應該要做好功課 政府新聞處-服務承諾 黃永沒理由不知,任何政府部門自彭定康當總督以來,都有公開服務承諾,而服務承諾有以下這一條: 「處理傳媒的查詢 當值新聞主任會立即答覆查詢,如未能即時回應,亦會設法在同日內答覆。如需就所索取的資料進行研究,便需較多時間」 何須搞得要出動訃文,指政府新聞處未有照服務承諾做事,就一了百了一招了斷,肯定得到公眾支持,而且新聞處無論如何都要解畫,他是政府出身,沒理由不知什麼叫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 我做商台時,研究員這個職銜本來只是不知如何稱呼我這位Public Editor,才創作出來的職銜,後來才在商台的行政和節目方針運作上提供意見。作為評論人,研究功夫必須自己做好,本身要有研究的底子和能力,否則就會亂發膠音。這個博客的出現,本來就是每日要做研究的副產品,否則也不會用notebook稱之。濫用研究員和節目助理,自己不做功課增值的結果就是遲早撞大板,提出的政策建議和分析質素低得可怕,除了製造噪音真不知對世事有何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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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混水摸魚搞23條立法
香港塔利班搞的淫審單張 (為免這幫人脫逃,小弟專誠上傳到Rapidshare,歡迎在Rapidshare下載) http://rapidshare.com/files/188520411/COIAO_Leaflet.pdf 香港這群宗教塔利班,已經搞得社會雞犬不寧,不知所謂,而他們發起的一人一信運動,向政府就淫褻物品作出定義,他們的定義相當可怕。 本人贊成對「淫褻」及「不雅」作更清晰定義,而不是籠統地歸類為「暴力、腐化及可厭惡的」,應具體列明何 為「可厭惡的」物品,可仿效外國將「可厭惡的」或「淫褻」定義為: • 含有兒童或年青人部份或全裸的影像 • 以性為目的,提倡或支持 • 剝削兒童或年青人; • 使用暴力或強迫他人參加或忍受性行為、罔顧他人生命; • 與死人發生性行為; • 用尿液或排泄物貶低及侮辱人,又或讓人聯想到性行為; • 人獸交; • 教唆他人墮胎或小產。 • 提倡或鼓勵犯罪行為或恐怖主義; • 一些貶低自然或違反人性地對待身體的行為。 • 本人認為嫖妓指南、色情場所、光碟及網頁介紹的資訊及廣告,應列為第二類不雅。 1. 含有兒童或年青人部分或全裸影像,或剝削兒童或年青人,已經涵蓋了《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香港法例579章),而相關條文如下: 《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2條第1款 “兒童色情物品”(child pornography) 指— (a) 對兒童或被描劃為兒童的人作色情描劃的照片、影片、電腦產生的影像 或其他視像描劃,不論它是以電子或任何其他方式製作或產生,亦不論它是否對真人而作的描 劃,也不論它是否經過修改;或 (b) 收納(a)段提述的照片、影片、影像或描劃的任何東西, … Continue read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