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奇拿之戰其中一場戰役,鍾亦天案的結果果然出人意表,《明報》委託涂謹申把五張照片送檢,然後發現鍾亦天發的照片,只不過不雅而已,律政司硬著頭皮向法院申請撤銷訴訟,法庭判被告兼得堂費萬八大元。更膠的是,警方的落口供方式漏洞多多,警方有沒有能力執行《淫審條例》亦明顯成為了問題。
這場仗可謂硬膠大混仗,因整個過程荒謬絕倫,劇本爛透,除了膠外別無更好的字來形容。一個奇拿,把警權過大,市民法律知識不足,淫審條例難以有效實行等連串問題一次揪出。
鍾亦天無辜坐了兩週牢,現時一堆問題,不知如何處理:
1. 警方落口供的設定問題方式有否需要改善?
2. 如果警方告錯人,有否救助機制?
3. 如果沒有獨立警察調查機構,這件膠案的真相可否水落石出?
4. 警方告發一個人淫審前,正確程序應是什麼?
5. 如果這次都出現膠問題,之前的古惑天皇案和迪迪尼案,是不是該拿來重審?
問題一大堆,問你點收科?如果警方沒有合理解釋,恐怕網民不會只因鍾亦天獲釋而收貨。





9 Comments
February 15, 2008 at 12:00 pm
大家點睇陳文敏既看法?
February 15, 2008 at 2:40 pm
運用先檢控後評級的邏輯,懷疑醉酒駕駛者,大可以先告上法庭才吹波波,荒謬得很。
February 15, 2008 at 2:53 pm
wallace :呢樣野唔駛識法律都識解, 相片呢樣物質既質地同內容唔會因上庭前後改變, 不過人既生理狀態隔一晚都可以變哂喇
February 15, 2008 at 3:40 pm
哈,你o甘講又通wor^_^。不過,先告人後取證,點睇都係違反人權。容乜易有人睇人唔順眼,就可以啦你告住先,坐幾個星期後,又話取消。
February 15, 2008 at 3:43 pm
「警方有沒有能力執行《淫審條例》亦明顯成為了問題。」對!
據助你保安阿頭話:「…法例對淫褻物品的定義不太清楚,…要演譯…也有困難。」不過,佢哋通常一定先諮詢狀師牙門,才去提出起訴。好明顯呢個牙門都有d問題。另外,助你保安阿頭亦表示若任何一方不同意,大老爺才會把物品交予評審評定,但中先生當時已承認照片是淫褻。嘩,如果日月報冇將相片另行送檢,咁咪又一單冤獄?中先生呢次都唔知好彩定唔好彩。
唉,睇嚟法律面前,真係富豪駛銀,窮人只有含忍。呢排真有懂生返咗嚟的强烈感覺,皇你鄧特區三寶出力不少。又,除咗緊身,起先好似都冇乜發粟界代議士出下聲。Where were you when we needed you most? 唉,唔通真係代議士in need至係代議士indeed。
February 15, 2008 at 4:24 pm
仲有,好多人一早都知道呢單嘢係不公平的選擇性執法,亦有網民出嚟示威,但d代議士都冇乜出聲。面對不公義都選擇靜音,難怪群魔亂舞。Rabbi Abraham Heschel話 “Indifference to evil is even more evil than evil itself”。 我睇Martinoei都要替我哋算吓呢筆賬至啱,拜托。
February 15, 2008 at 11:29 pm
其實呢, 差佬告錯人在所難免, 一日要你拉幾百個人, 實有告錯; 有時要方便做嘢, 吓吓要程序跟到足到百份之百又真係好麻煩.
但今次搞到咁肉酸, 一來差佬告錯人, 二來就算真係告啱, 個被告表面點睇都只不過案情輕到痺, 令人好 R 頭點解要困佢八個禮拜? 就因為出嚟”要求”差佬做嘢果位係有錢佬有地位既人物?
以差佬今次既判斷能力, 市民如果繼續放鬆差佬手腳等佢哋可以做嘢順暢啲既話只會害咗自己. 係時候睇緊啲班差人, 等佢哋唔好亂嚟.
February 16, 2008 at 5:20 am
Wallace,我不知道這種做法是否有違人權,我只知道單從邏輯已是說不通。告人,即已有「表面證供」(我不懂法律,但希望你明白我的意思)才可以。現在連證據都未有,若他們當那些不能成為證據的視為證據,則犯了不當預設謬誤。若他們明知沒有證據仍覺得控告他人沒問題,那就是認為必須有證據同時認為不是必須有證據,即犯了不一致謬誤
February 16, 2008 at 11:32 am
拉人本身係冇問題,但既然淫審處未有評級,你告咩o者﹖
告都算勒,仲要唔俾人保釋﹖
如果話因為涉及其他罪案,咁點解依家又放佢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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